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控制运用

第十五条 水闸控制运用应遵循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综合利用水资源、统筹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原则。

第十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特征值,结合水闸承担的任务和工程条件,确定下列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第十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功能、控制指标及所在流域或区域洪水和水量调度方案,制定水闸控制运用方案,经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根据用水需求,需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经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方案(计划)进行控制运用,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下达调度指令的,按调度指令执行。对调度指令应详细记录、复核,做好调度运用记录,执行完毕后,向调度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闸门操作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闸门启闭前,应对闸门状态、启闭设施、动力设备、上下游水位、水流流态、船只和漂浮物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闸门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过闸水流平稳,避免上、下游水位陡涨陡落,避免闸门停留在异常振动或水流紊乱的位置。

    (三)泄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或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四)对于受冰冻影响的水闸,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启闭闸门前,应消除闸门周边和运转部位的冰冻。

第二十条 闸门启闭前,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启闭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闸门启闭前检查和预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闸门、启闭机运行操作制度和值班制度,闸门、启闭机等设备操作和水闸运行过程中,应有运行管理人员值守,并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及时通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采用远程监控的水闸,应严格设置操作权限,保证操控网络安全,按照设定程序进行操作,并留存操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填写闸门运用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启闭依据、操作时间、操作人员、启闭顺序、闸门开度及历时、启闭机运行状态、上下游水位、流量、流态、异常或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运行资料进行整编,对于控制运用频繁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季度进行1次;对于控制运用较少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年进行1次。

第二十四条 在放水、停水、调整流量以及排放冰凌前,水闸管理单位应向有通报协议要求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通航河道上的水闸,水闸管理单位应与当地航运主管部门互通信息,通报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