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公路、铁路、电力、水运、房屋、市政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的造价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