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造价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计价依据情况;

    (二)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造价人员明确情况;

    (三)有关造价文件编制、报审、审批或报备情况;

    (四)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五)水利造价工程师按照相关规定注册、执业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对水利工程造价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