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三章 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实施造价管理,注重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各阶段工程造价,实现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控制。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造价编制规定、概算定额、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提出的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并按审批部门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应当依据相关法规确定。

    招标人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并合理约定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实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条 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计价依据等协商确定结算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和调价方法、确认的工程量、变更及索赔事项处理结果等,进行完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 设计概算中计列的预备费由项目法人在造价编制规定允许范围内使用。

    预备费的使用由项目法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或者核定的设计概算。

    由于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及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设计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组织编制修改概算,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或者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后报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和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行水利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咨询、设计等专业机构和水利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实现水利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全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