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抽查?。检,验
第十【条 :海关总署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所辖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主!管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抽查检验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抽查检验
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抽查检验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在抽—查检验前出示抽【查检验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并向被抽查单位【介,绍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有关证件不符合【规定时被抽查单【位有权拒绝抽—查检验
第十四条! ,。对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海关可—以在进口商》品的卸货口》岸、到达站或—。者收用货单位所【在地进行抽样—;对实施抽》查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可以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货—物集散?地或者发运口—岸进:行抽样
第—十五:条 抽取《的进出口商品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样品应当随机抽取!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样品】及备用?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抽样要求》和检:验的:合理需要
》
,第十六条《 抽样后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加施封识填写抽【。样单并签字》;被:抽查单位应当在抽】样单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特殊》。情况下由海关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对—不便携带的被封【样,品抽查检验人员可】以要求被抽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邮寄或者送【至指定地点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
第十?八条 销《售商:应当及时通知供货商!向海关说明被抽查】检验进口《商品的技术规格、】。供,销情况等
》
第十九条》 承担抽查检—验的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条件—。和能力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未经许可—严禁将所检》项目进行分》包并对检测》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检测?。单位:。接,受样品后应当对【样品数量、状—况与抽样单上记录的!符合性进行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所检样《品,。的原: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依据、检测【项目必须与抽查检验!的要求相一致—检测报告《应当内容《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检测》报告送达《海关
第二十二】条 验余《的样品检测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抽查单位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做》出处理
《
,。第二十三《条 主管《海关:在完成抽查检验任务!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抽查结果并【将抽查情况及结果等!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