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宗教活动安全。

第五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

    (二)按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三)定期组织对本场所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

    (四)定期组织消防、食品、卫生、建筑、文物等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档案;

    (五)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六)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活动,抵制宗教极端思想,防范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第五十九条 寺观教堂主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全面排查、整治场所内外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配备与宗教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和疏散引导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五)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确保宗教活动现场安全、有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六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明火、燃灯、焚纸、焚香等火源管理,强化用电安全,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格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使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搭建临时设施、建(构)筑物。确需使用燃气的食堂、住宿等区域,应当采取安全有效防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并落实制度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应当及时向宗教事务管理、食品监管、卫生管理等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建(构)筑物的日常维护、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功能和用途。

第六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管理、保护位于本场所或者由本场所管理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毁或者遗失。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相关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