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网接入
第九条 电网公司根据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积极做好项目接入,及时受理,简化程序,主动服务,加强并网安全管理,确保网源协调。
发电企业按照并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系统接入和并网安全管理,改造项目实施前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
风电场增容改造配套送出工程改扩建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加强并网安全管理。
第十条 风电场改造升级原并网容量不占用新增消纳空间,鼓励新增并网容量通过市场化方式并网。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负责指导发电企业开展涉网试验及保障网络安全、电力系统安全所必须的其他试验,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与发电企业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