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发电企业根据风电场运行情况,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和退役方案,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需求。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提出的风电场改造升级需求,结合本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和电力运行情况,按年度编制省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明确列入改造升级和退役风电场的名称、规模和时序,确保稳妥有序实施。实施方案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意见,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需报国家能源局组织复核后,抄送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

第七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针对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特点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对纳入省级改造升级和退役实施方案的风电场予以核准变更。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积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变更手续。

第八条 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发电企业应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评估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电网企业。经评估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风电场,发电企业应及时拆除,并按要求恢复生态环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时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及时解除并网连接,视情拆除配套送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