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本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解决,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同时废止。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