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退出商业运营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动退出商业运营:

    (一)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注销时刻起。

    (二)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进行扩建、改建并按规定解网的,从解网时刻起。

    (三)属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其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的,从逾期失效或被注销、撤销时刻起;大坝已完成登记备案但未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安全注册的,从逾期时刻起。大坝安全注册等级降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降级满1年次日起;大坝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且在1年内未达到甲级标准的,从第二次注册登记为乙级或丙级满1年次日起。

    其中,由于水电站大坝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等级降级、连续两次安全注册等级均为乙级或丙级等原因,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在相关问题完成整改前,不得申请重新进入商业运营。

    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第十七条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前,原则上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