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