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
?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
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地下水!储备有关《制度、标准、规程规!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及水质状况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
:
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