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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 ,  :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 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地下水储备有关制】度、标准、规程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及水质状况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    》。 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