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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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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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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 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地下:水储备有关》制度:、,标准、规《程规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及水质状—况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
【 : 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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