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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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
【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 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地下?。水储备有关制度、】标准、规程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及!水质:状况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
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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