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政治素质良好,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精算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精算准则;
(二)具有丰富的精算专业知识,掌握精算数学、精算模型、数据分析、精算风险管理、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精算技术;
(三)能够运用精算专业理论和方法,较好地完成精算实务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形成科学客观的专业判断。
第十六条 申请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通过准精算师级别5门科目考试。
(二)参加并完成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三)学历和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满4年;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满1年;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申请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准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通过正精算师级别对应专业类别要求的公共、专业和选考共5门科目考试;
(三)从事精算或金融领域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
(四)参加并完成职业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