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验收销号管理

第二十条 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具体验收程序按照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成果1个月内报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跨省河流的应同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1个月内通过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报备项目验收资料文件,并更新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逐河流治理方案所涉及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并在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任务销号。跨省河流方案所涉及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相关省份分别报送流域管理机构复核,由流域管理机构在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任务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