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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源头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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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虚假标定车辆技】术参数不得拼装【或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出具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牌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配发车】辆营运?证
《 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钢材、【砂,。。石、混凝土、矿产品!、化:工产品?等货物装载、配载集!散地和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等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明确装》载、计重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二):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依法—进行周期检定—;
!(三)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 —。(四)按《照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并交《由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
! (五)!。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信息【进行登记保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货运源】头单位并定期更【新
第—十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
?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 《。(三)为拼装—或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 (【四)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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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
【 ? ?(六)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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