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源头管控
!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虚假】。标定车辆技术参【。数,不得拼装《或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拼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出具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牌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配发车辆营运!证
第十五条! 煤炭、水泥、钢】材、砂?石、混?凝,土,、矿产品、》化工产品《。等,货物装?载、配载集散地【和物流园《区、货运《站(场)等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明【确装载、计》重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二)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依!法进行周期检定【;
— (三)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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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并交由》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随车!携带;
】 : (:五)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信息进—行登记保存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货?运源:头,单位并?定期更?新
? 第十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出场(站);
! 》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 (三)为—拼装或者非》。法,改,装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 》(四)为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 (五【)篡改或者》。擅自删除《货,物运输车辆称重【检测数据《;
【 (六)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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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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