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二章 粮食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十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
    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