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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 第三条》 乡:村振兴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公益宣传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