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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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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 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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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公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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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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