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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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
】。 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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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
第十二条】 ,被列入对象》公示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管理期限、》作出:决定的部《门等事项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 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第十四】条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将当事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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