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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为编!制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提供依据 】 第十?九条 ?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立牌公示并与责任单!位,或者:林权:单,位,签订合同确立管护责!任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得改变为!非防护林和非特种】用途林?确需改变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令国有林场以森林!、林木作抵押;禁】止用法律、法规规】定禁伐的林木—作,抵押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林木采伐实施下】列检查监督》 《 ,  :。 (一)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 !    (》二)勘查采伐现场】;, 《    (》三)核实采伐—情况;   !  (四)进行伐】后检查 《 : 第:二十二?条 采?伐用材林应》当严格控制皆伐确需!皆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禁止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在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方:可以规划建立森【。林公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