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为编》制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提】。供依据
》 第十九条 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立牌公》示并与责任单位【或者林权《单位签订合同确【立管护责任
】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得改变为非防护】林和非?特种用?途,林确需改变》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令国有林《场以森林、林木作抵!押;禁止用法律、】法规规定《禁伐的林木作抵押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林木采伐实施下列!检查监督
】 (一—)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
! (二)《勘查:采伐现场;
【 (三)!核实采伐情况;【
: (【四)进行伐后—检查
?
第《二十:二条: 采伐用材林应当】严格控制皆伐确需皆!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禁止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方可以规划建!立森林公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