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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为编【制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登记造册立牌公示并!与责:任,单位或者《林权单位签订合同确!立管护责任
】 ,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不得改变—为非防护林和非特】种用途林确需改【变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令国有林场》以森:林、林木作抵押;】。禁止用法律、法规】规定:禁伐的林木作抵【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林木采伐实施】。下,列检查监督》
? ?。 (一)》查验林木采伐许【。可,证;
— ? (二)勘查采伐】现场;
! (三)核—实采伐情况;
【
, (四)!进行伐?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采伐用材】林应当?严格控制皆》伐确需?皆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 禁止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在!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地方—可以:规,划,建,。立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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