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一)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成绩显著的;
(二)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成绩显著的;
(三)档案开发利用、宣传、教育取得突出效果的;
(四)在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档案工作和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六)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