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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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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井道和轿厢【。移动通信设施—装设空间保证电【梯选型、配置、通信!装置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需求
— 《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电梯选型和配【置的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为电梯轿厢【。通,信网络建设预—留所需管孔、设【施装设空《间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至少保【存三十日视频信息内!容,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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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
!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
《
, (一)!指导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零部件及相应技术!支持;
《
: , (三—)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
— 第十六条 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电梯:整机质量保证期【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不得低于二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出现: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召回:;电梯制造单位未实!施,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 : 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 —(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 :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
(三!)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
》 (四)【电梯部件《明细表?;
【。 (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 ,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移装、改造—、修理
《
接】受委托负责移装【。、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对:其移装、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 , 接受委托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照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 《接,受,。委,托负:责移装、《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 第?。十八条 电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移装
!。 (一《),整机使?用年限十五年以【上的;?
: :。 : , (二?。)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 (三】)经检验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 ?(一)?电,梯出厂资《料和安装技术资料】;
】 (二)电梯自检】报告:;,
: ? ?(三)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资料
【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
第二十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 : (一》)未经许可制造的;!
】(二:)无型式试》验证书的《;
】 (三)整机及【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 :。 (四)无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齐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