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
7—.1: 检验分》类
【
7.1》.1 出厂—检验
?
《
: 第5章—中所规定的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为出厂检验项目
】
7.1.!2 : 型式检验
【
:
7.1.2.】1 第《5章规定的》理,化性能、燃》烧性能、产烟毒性、!气密性、耐火性能、!冲水试验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
7》。.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
: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
《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
:
7.》2 综合》判定准则
!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按某种火灾环境条!件下指定类别—(E类、EI—类,),达到某一级(—1h、2h、3【h)的规定要求【且其:他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该产品】被认定为《产品在该《火灾环?境条件?下质量某级合—格
?
?
7.3— ,。 耐火?。性能试验结果的【使,用
! , 耐火性能试验!结果可直接应用【于,耐火试验《安装情况、》温升条件一致的场合!对于不一致的—场合其耐火性能试】验结果应用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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