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2023 建标库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第5章中所规定的耐水性、耐油性、耐碱性为出厂检验项目。

7.1.2  型式检验

7.1.2.1  第5章规定的理化性能、燃烧性能、产烟毒性、气密性、耐火性能、冲水试验技术指标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7.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  综合判定准则

    防火封堵材料的耐火性能按某种火灾环境条件下指定类别(E类、EI类)达到某一级(1h、2h、3h)的规定要求,且其他各项性能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时,该产品被认定为产品在该火灾环境条件下质量某级合格。

7.3  耐火性能试验结果的使用

    耐火性能试验结果可直接应用于耐火试验安装情况、温升条件一致的场合。对于不一致的场合,其耐火性能试验结果应用见附录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