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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每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等重要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第一!次会议?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以及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审议上一年【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选举等第》。二次会议一般—在第三季度举行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选!举或:者其他事项》 , :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日—前送达代表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   ?经主席?团决定可以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财政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财政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财政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财政!、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每年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的预备【会议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年度内《主席团成《。员因故出《。缺,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上补选】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由,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经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充】分发表意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研究办理 ! 第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