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建标库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员外派,指为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

    (二)境外船舶船东,指非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三)自有外派海员,指仅与本海员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

    (四)境外突发事件,指中国籍船员在执行外派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因经济纠纷、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海盗袭击、战争、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或者影响,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四十八条 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有对外劳务合作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样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