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建标库

第二章 审查主体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单位应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

第五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完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指导科技人员对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

    (三)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按要求跟踪监督相关科技活动全过程;

    (四)对拟开展的科技活动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清单范围作出判断;

    (五)组织开展对委员的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和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知识培训;

    (六)受理并协助调查相关科技活动中涉及科技伦理问题的投诉举报;

    (七)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要求进行登记、报告,配合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建立健全审查、监督、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和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合规、透明、可追溯。

第七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会由具备相关科学技术背景的同行专家,伦理、法律等相应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不同性别和非本单位的委员,民族自治地方应有熟悉当地情况的委员。委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能力和水平,科研诚信状况良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有关制度规范及所在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章程制度;

    (二)按时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会议,独立公正发表审查意见;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中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技术秘密、未公开信息等,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四)遵守利益冲突管理要求,并按规定回避;

    (五)定期参加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

    (六)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