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四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监管评级良好;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资产证券化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