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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和代表处变—更名称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或代表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变】。更名称?由其母公司向代表】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百—。四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同城—变,更住所适用》报告制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分》公司变更《住所:30个工作》日,前向分?公司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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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在省级派出机—构辖内?。跨地市级派出机构变!更住所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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