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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 第一百零【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以及!。累计增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均应!。事先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     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的投资主体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入】股,或并购重组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因《企业集团《合并重组引》起财务公司股权变】更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可不受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十项【第九条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限制   】 , (二)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 (三)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   (四)—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五】)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开业满5】年且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不受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限制【     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非金【融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  《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    (四)【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     (—五):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六)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 , ,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本办法施【行前已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申—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涉【及该控?。股股东?资格审核时净资产率!应不低于《30%  — ,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   (四)有1】0年以上经营管理不!良,。资产投资管》理类机构《的经验  —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 ,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   ? (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  —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   ?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 ,   ?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 (十一)其他【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补充资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及处置【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许,可事:项可不受《出资人类型》等相关?规定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财务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所【属企:业集团变《更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且未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财务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且未引起所属企!业集团变更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该类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     (—二)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出资人应!符合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公开募集】和上市交易股份方式!以及已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有》关方案应先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并】换领金融许可证 !   ?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内向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回迁原住所应!当提前?1,。0日将有《权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抄报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同城!变更住所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变更!住所分为迁址—筹建和迁址开业两个!阶段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异地迁—址筹: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抄送拟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作?出书面?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筹建向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由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拟】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在【作出书?面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省级派出机构】辖,内跨地市级派出机】构,迁址:筹,建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有关地《市,级派出机构省级派】出机构在作出书面决!定之前应征求—有关地市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 ,。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在收到迁址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异地》迁址:的准备工作并在【。期限届满前》提,交迁址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迁址》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 第一?百三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开业向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其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抄送》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 — 第一百《三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为发生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因股东名称】、住所变更》等原因?而引起公司》章,。程内容变更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应,将修改?后的章程向监管机】构报备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立《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一百三【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合】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合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抄报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由吸收合—并方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吸收合】并方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前应】征,求被吸收合》并,方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    吸收合并事!项,涉及:吸收合?并方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名称【以及被?吸收合并方》解,散或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符合相应事】。项的许可条件—相,应事项的许》可程序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或与吸收【合并事项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一并受?理的吸?收合并方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前应就【被吸收合并方解散或!改建分支机构征【求其:他相关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设合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合并》由其中一方作为主报!。机构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另一方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由主报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主报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前,应征求另一》方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合】并事项涉及被合【并方解散《或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符合解散或】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或与新设合并【事项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一并》受理的主报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之前应《就,被合并方解散或改建!分公司征求其他相】关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