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建标库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从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十二条 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保证其运营条件持续符合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条件。

    因运营条件发生变化等,承运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撤销其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第七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一)伪造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的;

    (二)违规托运危险品货物,造成危险品事故或者严重征候;

    (三)违规托运危险品货物,12个月内造成危险品一般征候两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