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五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编号。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

    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标准解释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和公布程序执行。

    个别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