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十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名称或者等效名称。

第四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产品名称、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对产品的配方特点或者营养学特征进行描述,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示“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对产品中的营养素及其他成分进行功能声称,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十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一致,涉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

    标签已经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