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2024年 建标库

第三节 国籍登记

第92.215条 国籍登记要求

    符合本章第92.201条(c)款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下列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民航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e)民航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92.217条 国籍登记申请

    (a)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时,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2)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明文件,或者占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号。

        (4)未在境外登记国籍或者已注销境外国籍的证明。

        (5)涉及境外飞行的说明文件。

    (b)民航局自收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92.219条 国籍登记变更

    (a)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其地址变更。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占有人或者其地址变更。

        (3)民航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b)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民航局自收到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进行变更登记,并颁发变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第92.221条 国籍登记注销

    (a)申请国籍登记注销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交回国籍登记证书。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注销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的,该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去除或者予以覆盖。

第92.223条 国籍登记证书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止。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内的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民航局申请补发或者更换国籍登记证书,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即补发或者更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不得涂改、伪造或者转让。

第92.225条 国籍登记簿

    民航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管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序号。

        (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6)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日期。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

        (9)变更登记日期。

        (10)注销登记日期。

    (b)国籍登记簿应当在安全、防火场所保存。若登记簿为电子版,应采用安全措施和备份等方式加以保护。

第92.227条 未登记函件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口时,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申请出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函件。

第92.229条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实名登记号。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间加一短横线。

    (c)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92.231条 国籍登记的标识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字体和尺寸,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进行标识。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照民航局的规定进行标识。

    (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标志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志相混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左视、右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者彩照提交民航局备案。

第92.233条 识别牌

    (a)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

    (b)识别牌应当固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