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章 操《控员管理《
第92.】51条 安全操【控要求
《
》。(a)?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 , 》 (?1)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 《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应当由符》合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 (4)【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通!过局:。方,规定:的理论培训和考【试取得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 (b)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 : (1)除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外取得局方规—定的相应有》效操控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 】(2)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
》 《(3)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
! (c)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
《 : (1—)持有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
】 , 《 (2)持有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
】
:。 》 , ,(,d)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涉及特定高风险的!。特,殊运行时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特定运【。行安全?。风险:等级
! (e》)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实施安【全操控培训》并推荐其参加—。执照和等级所需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超视距等级!和教员等级
】 (f)对于下!列,运,行,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操控员应当持!有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要求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
】 ,(1)国际》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
》 , :。 (《。2,)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体检合格证的情!况
第92.5】3条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 (a)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类型的》执照
! (1)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
? (【2)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 【(3)?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 ? (b)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类别和级别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 —(1)类《别等级
! , ? (》i)飞?。机
》 —。 (i—i)飞艇
【 【 ? (:iii)滑翔—机,
】 (i】v)旋翼飞行器【
】 ? (v)动力升!空器:。
,
? ? , 《 (vi)自由气!球
:
】 《 (vii)特【殊类
》 》。。 (2)对于【审定为单《个操:控员操控有类似【操纵性、性》。。能和特?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由局方—。确定相应的级—别等级?
(c】),对于下列航空器当申!请人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型别—等级要求《时,。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型别】等级
?
》 (1)【。审,定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操控员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 , (【2)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 (d)—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超视》距,等级
(!e)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教—员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教员等级
》
第92.5—5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条件
! 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相】应等: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a)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b【)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 (c)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d)持有按照本【规则第?92:.51条(f)【款规定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如适用);】申请人不能满—足本:。款,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限制
《
(e)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按照!本章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f)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操控技能》训练满足适用于所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按照!。本章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操控技—能的实践考试
【
《。 (g)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章!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
【第92.57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材料
— ?(a)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b)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1)身份证】明,
【 , :(2)符合局—。方要求的相》应身体情况说明包】括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 , : (《3)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记录】的声明
》 ? 》(4:)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 (5)!授,权教员的资》质证明
! ? (:6)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
》
!(7)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 (8)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第,92:.59条 执照和】等级的颁发
—
: (a)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
!(1)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 — (2)局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 : (3)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由【局方颁发相应—的执照?并签:注经批准的等级或者!。其他:备注信息《;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b)—由于操控技》。能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操控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第92.6》1条 执照和等【级的有效期
】。 (a)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因等级或者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b)!对于教员等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36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有效—期内按照本》章第92.》93:条新增教《员等级时其有效期自!新增之日起计算【
第?92.63条 【执照和等级的更【新
— (a)执照持有】人应当在其》执照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记【录
? , (b)教员等!级持有?人可以在其教员【等级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更新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通过了所持有【的任何一个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则其所持有》的所有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但其操控员执照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 (【2)按照本款第(】1):项进行更新的其教员!等级有效期自更新】之日起计算
【第9:2.65条 执【照和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 《(a)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其执照》上相应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相应的执照—
《 (b)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 — :(1:)教员等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其执照上任一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恢复【其,教员等级
》
《 (2【)当操控员执照上与!教员等级相对应的】等,级不满足相》应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要,求,时其教员《等级权利自动丧失除!非该操控员按本章】恢复其操控员执照上!相应:的等级其中》教员等级的恢—复需按本章》关于:颁发:教员:。等级的?要求:重新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92?.67条 》执照的?变,更、放弃和注销
】。
》(a)在《按本章颁发》的执照上更改个人信!。息,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b)在按照》本章颁发的》执照上?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等级?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并申请!较低权限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
【 ,。 (c)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执照:。或者等级时》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
! (d)出—现下列?情形时局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执照的注】销,手续
》 【(,1)执?照有效期满未更【新的
》 , 《 (2《)执照持有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自愿放弃执照】或者等级的》
【 , (3)执—照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 》 (4)》因,不可抗力导致—执照:权利:无法实施的
—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9!。2.69《条 飞行经历记录
!
, (a—)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填写其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 (b)—飞行经历记录信【息中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包括》
《 ?。 :。 (1)用于—满足本章《中执照?和等级要《求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
! (2)!用于满足本章定期】检查和近期》飞行经?历要:求的航空《经历
》 (c)—出示飞行经》历记录
】 , (》。1):在局方或者局—方委托的《。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操控:员应当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 , (2)除了机长】以外其他所》有,操控员?的飞行经《历时间需《要,。。签字证明《或者电子确认
【
: ? (》3)非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填入飞行经历记】录
第92.7】1条 模拟》训练设备的使用
】
(a【。)为满?足本章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应,当符合?局方要求经局—方,鉴定合?格批准后可用于
! ? ?。 (?。1)拟进《行局方规定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 (】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 (《b)除本条(a)款!。。外为满足《本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其《他模:拟训练设《备应当符合局—方,相关:要求
第》9,2.73条》 从非民用和境外】接,受的训练
】 :。(a)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从下列两处接—受的操控训练可以】。用于满?足按:本章:颁发:相应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条件
》 【。(1)按照非民用】。机构操?控员的训练大纲【进行的操控训练
】
》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执照:颁发当局授权的教】员在中国境外实施】的,操控训练
】 :(,b)具有非民用【机构所属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经历的?人,员可:以按:局方:。规定:。的程序?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 (c)外国操【控员执照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按:。局方规定的》程序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和?。等级或者《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认可函
【
,第92.75条【 ,检查和考试的—一,般程序
》 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类,检查和考《试的:规则、程序与—标准由局《方确定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
第:92.77》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a)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局方认可!的其他合法证—件;理论《考试的申请》人,还应当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本章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者自学课】程
(】b)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
《
,第92.79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和设—备
? 申》请本:章规定的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人应当《为实践?考试提供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对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相关?设备且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
第92【.81条 定期检查!。。。
—(a)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通【过,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
, ? (b)下列飞行经!历、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a)!款要求的定期检查
!
【 :(1)前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相应等级飞行经!。历记录证明
【 , (】。2)按照本章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除教员等级外)实!践考试?。
】 (3)》按,照本章第92—.83?条规定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熟】练检:查
:
第92.83条】 ,熟练检查《
: (a)对于!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员以及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针对所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熟》练,检查
《 (b)熟】练,检查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在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并在其执照记录!。中签注?
(【c)按照本章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除教—员等级外)实—践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熟练检查
—
第9?2.85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
: : 担任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应当》满足相应的》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第92.87】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
, , 在中》国境内实《施融合飞《。行或者?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满足局方规定的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要求
第92.】89: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 《(a)在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中担任—副驾:驶的操控《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持《有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的操控员执》。照
!。 (2《)对于在超视距条件!。。下实施的飞行具【有适用于所》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超》视,距等级(如适用)
!
?。 ? (3)—。在,所操控?型,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相《应的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了地!面和操控训练并经检!查合格
【 :(b)在《不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中,担任副驾驶的操控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超视距等级(如】适用)的《操控员执照
—
,第92.《91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a】)担任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应当持有适合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 (b)局方】可以使用型别批准信!允许没有相》应型别等级的人员操!控本:条(a)款》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一?次飞行或者一—组飞行?。
,。
? (c)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
《
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的操控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 (1?)持有?适合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
》
【 (2)》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接?受适用于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以取得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为目的的训》练
】 (3)已经接!。受了本章《要求的适用》于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训练并且授权教员!已在该操控员飞【行经:历记录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 (d)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 : (1)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按试验或者特【许飞行证实施飞【行期间?操控: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员执照持有人
! ? 》(2)?。正在接受《局方实践考试的申】请人
】(e)对于操控有特!殊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局方的附加!训练要求《
第92.9【3条 增《加等级
— (a》)在执照上增加【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本《章第92.53【条相应执照》和等级以及第92】。.55条相应申请】条,件的要求《
(【b)对于不涉及【增加类别《等级仅增加级—别等级或者》型,别等级(如适用)】的申请人无需再次】通过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但应当由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级别:等级:或者型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 (《c,)对于增加型别等级!或者:在增加?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 (1)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级别或者型别等级的!超视距等级》
《 —(2:)拟:增加的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按照【超视:距运行条件》实施
》 (d)对【于增加超视距等级】或者在增加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超视距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1)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或者级别等—级的执照
! (2【)拟增加《的超:视距:等级实践考试应【当包含按照超视距】运行条件实施—的科目
— : (:e)对于增加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持有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并满足相应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要求
! 《 ,(2)由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教学原理知识方面是!合格的并通过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无需再次》通,过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第【。92.?95条 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 , (a?)按照本《章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在满足本章和本】规则F章规定—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 —。 (1?)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 ?。 :(i)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 》。 》 ,(,ii)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 》(2)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 : (i)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 ? 》(ii)在满足相】应训练要求下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 《 ? (i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超视距运行
】。 ? (3)【型别等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
— : (i)可!以担任相《应具有型别等级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 !(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
》 (4)【超视距等级持有【人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 ?(b)由《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的操作》造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的局方暂!停或者?撤销其执照或—者相应等《级
《 (c)对【。于教员?等级持有人
! , ,。 (1)【在其所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权利—和限制范围内可以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按本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相应安全【操控训练《
【 , :(2)?未具有教员等—级或者教员》等级:过期未?更新的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
—。 《 ,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执照?或者增加等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 , : 【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训练】记录
— , : (v!)在飞行经历记录】。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第92?.,97:条 接受检查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行使其执照载!明的权利
第【92.99条 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 在理论考试【。、语言能力考—试和实?践考:试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a)》以任何形式》复,制或者有意保存【考试:试题
》 (b》)交给其他人员或者!从其他人员处得到考!试试题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副本
》
(c)在!考试过程中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
!(,d,)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考试
【 《(e:)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
(—。f,)破坏?考场设?施
【(g)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h】)其他妨害考试的行!为
第《92.101—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
: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 (a)在】申请按本章颁发执照!、等级?或者此类其他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者!。虚假的陈述
【 : (b)》在,要求:填写、使《用或者保存》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训练记?录,。或者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
,
: , (c)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章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 : (d?。。)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章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