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章 操控员管理【。
第9—2,.51条 安全操控!要求:
: 《(,a)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
, 》。 (1)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应当》。由符合?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 (】4)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通】过局方规定》的理论?培训和考试取—得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 (》b)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 【 (1?)除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外取得局方规定】的相应?有效操控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 《 ?(2)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 , — ,(3)?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
【 (c)【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
《 】(1:)持有?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
》 : 》(2)?持有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
】 ? (d)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涉及特定高风险【的特:殊运行?时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特定运行安全风险等!级,
! (e)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实施安?全操:控培训并推荐其【参加执?照和等级所需—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超视】距等级和教员—等级
(!f)对于下》列,。运行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操控员应当持!有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要—求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 》 (1》)国际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
! (2)!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体检合》格证的情况
【第92.《5,3条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 (a)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类型的】执照
《 — (?1)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
》 (2)【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
:。 : (3)】。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 (b)【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类别】和级别?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 : —(1)类别等级
】
》 《。。 (i)飞】。机,
《 ? 》 , (ii)飞艇
! 【 ? (iii)滑翔!机
》 , 《 (iv)!。旋翼飞行器
! ? (】v)动力升空器【
【 《 , , (vi)自—由气球
《
】。 《 (v?ii:)特殊类
— 《 (》2,)对于审定》为,单个操?控员:操控有类似操纵【性、性能和特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由局?方确定相《应的:级别等级
》
(c)对!于,下列航空器》当申:请人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型别等级要求!时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型别等级
!
—。 (《1)审定《。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操:控员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 , (《2,)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
: (d)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超【视,距等级
】 (e)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教员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教员:等级
第9—。2.55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条件
! ?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相应等【。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a)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b)—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
(—c)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d)?持有按照本规—。则第92.51条(!f)款?规定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如适:用);申请人—不能满足《本款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限制
【 《(e:)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按照本章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f,)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操控技能训】练满足适用于—。所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按照本?章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操控技能的!实践:。考试
》 ?(g)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章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
第!92.57》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材料】
(a)!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b)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1,),身份证明
【 , —(2)符合局方要】求的相?。应身体情况》说明包括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 ? : (3)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记】录的声明
— : 》 (4)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
: : 《 (5)《授权教?员的资质证明—
》 , (6)【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
》 ? : (7)—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 【(8)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第》。92.59条 执照!和等级的颁发
!。 : (a)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 (1)】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 (2)局—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 —(3)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由局方》颁发相应的》执照并签《注经批?准的等级或》者其他备注信息;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b)由于操控技能!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操控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第92.61—条 执照和》。等级的有效期—
(【a)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因!等级:或者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 (b《)对于教员》等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36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有效期—内按照本章第9【2.93《条新增教员等级时】其,有效期自新》。增之日起计算
】第92.63—条 执照和等级的】更新:
: (a)执照!持有人应当在其【执照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记录
— (b)教员!。等级持?有人可以在其—教员等级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更新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1)》通过了所持有的任何!一个: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则其!所持有的所有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但其操—。控,员执照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 , (2《)按照本款第(【1)项进行更新【的其教员等级有效】期自:更新之日起计算
!第92.65—条 执?照和: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 (a)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 ,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其执照》上相应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相应的!执照
(!b)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 》 , (1)教员【等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其》执照上任一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恢复其教员》等级
《。 — (2《)当操?控员执?照上与教员等级【相对应?的等级不满足相应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要求时其教—员等级权利自—动丧失除非》该操控员按本章恢】复其操控员执照上相!应的等级其中教员】等级:的恢复需按》本章关于颁发教员】等级:的要求?重新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92》.67?条 :执,照的:变更、放《弃和注销
【 (a)在【按本章颁发的—执照上更《改个人?。信息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b)在按照本—章颁:发的执照上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等级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并申《请较低权限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
】(c)?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执照或者等—级时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
:
(d)】。出现下?列情形时局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执照的注!销手续
— — (1)执照有效】期满未更新》的
【 (2)【执照持?有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自》。愿放弃?执照:或者等级的
】。 ? (3—)执照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 , (4【)因不可《抗力导致《执照权利无》法实施的《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
第92.69条】 飞行经历记—。录
《 (a)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填写!其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 :(b)飞行》经历记录信息中【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包:括
— (1【)用于?满足本章中》执照和等级要求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
: 《 (2)用于!满足本?章定期?检查和近期飞—行经历要《求的航空经历
【
《 (c)出示飞行经!。历记录
! ? (1?),在局方或者局—方委托的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操控】员应当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 : (2)除了】机长以外其他所【有操控员的飞行【经历时?间,需要签字证明或者电!子确认
! (3—。)非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填入飞行经】历记录
第92.!71条 模拟训【练设备的使》用
:
? (a)》为满足本章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应当符!。合局方要《求经局方鉴定合格】批准后可用于—
【 , (1)拟—进行局方规定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
】。 (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 (b)—除本条(a》)款:外为满足本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其:他模拟训练设备应当!符合局?方相关要《求,
:第,92.73条 从】非民用和《境外接受的训练【
? (a)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从下列?。两,处接受的操控—训练可以用》于满足按本》。章颁发?相应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条件】
— (1—。)按照非民用机构】。操控员的训练大纲】进行的操控训练
】
》 , :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执照【颁,发,当局授权的教—员在中国境外实【施的操控训》练
— (b)具》有非民用机构—所属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经历的人员可以】按局方规定的程序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
《 (c)外国操控】员执照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按局《。。方规定的程序—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和等级或者【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认可函《
第92.75】条 检查和考试【的一般程序》
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类检查和考!试的:规则、程序与标准由!局,方确定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9,2.77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 《(a)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局方认可》的其他合法证件;理!论考试?的申请人还应当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本《章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者自学课程
! , (b)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
第—。92.79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和设备
】 申请本章规定!的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人应当为实践考试】提供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对】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相关设备且【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
第?92.81条— 定期检查
! (a)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通】过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 (b)下【列飞行经历、—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a)款》要求的定期》检查
《 】(1)前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相应等《级飞行经《历记录证明
【 》 (2)—按照:本章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除教员等!级外)实践考试【
【 (3)按照本!章第92.8—3条规定《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熟练检查
第】9,2,。.83条 熟—练检查
《
(a)】对,。于,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员以及?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针:对所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熟】练检查
【 (?b)熟练检》查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在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并在其执《照记录中《签注
【 (c)《按照本章《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除教!员等级外)实践【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熟》练检查
第9【2.85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担任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应当满足相应的【。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
第92.87【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 《。在中国境《内实施融合飞行【或者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满足局方规定的!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要求《
第92.89】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 (a)在【。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中《。。担任副驾驶的操控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持:有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的操控员执》照
— ? (?2):对于在超《。视距条件下实施的】飞行具有适》。用于所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超【视距等级(如适【用)
《 ? (3【),。在所操控型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相应的《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了地面和操】控训练并《经检查合格
】 (b)—在不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中》担任副驾驶》。的操控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超,视距等级(如适【用)的操《控员执照
第【92.91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 (a)担任【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应当》持有:。适合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
(b)局!方可以使用型—别批准?信允许没有》相应型别等级的人】。员操控本条(—a):款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一次飞行或者【。一组飞行
! (c)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
!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的操控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持有】适合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
】 : (2)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接受适用于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以:取得: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为目的的训—。练
《 (】3)已?经接:受了本章要求的适用!于,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训练并且授!权教员已在》该操控员飞行经历记!录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 (d)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 : (1)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按试验或者特—许飞行证实》施飞行期间操控【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员执照持有【人
! (2)正在接】受局方实践》考试的?申请人
】 (e)对于—。操控有特殊》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局【方的附加训》练要求
第9【2.9?3条 增加等级
! (a)在】执照上?增加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本章第—92.53》条相应执照》和等级以及》第,92:.55?条相:应申请条件的—要求
— (b)》对于不涉及增加类别!等级仅?增加:级别等级或者—。型别等级(如适用】)的申请人》无,需再次通过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但应当由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级别等级》或者型?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 : (c)》对于:增加型别等级或者】在增加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1)—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级?别或者型《别等级?的超视距等级
】 ? (2)】拟增加?的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按照超视距【运行条件实施
! (d)对于】增加超?视距:等级或者在增—加,。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超视距】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1)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或者级别等】级的执照《
【 (《2)拟增加的超视距!等级实践考试应当】包含按照超视距运】行条:。件实施?的科目
— (e)对【于增:加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 (1《)持有?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并】满足相应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要,求
】 ?(2)由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教学?原,理知识方面》是合:格的并通过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无需再次通【过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第9》2.9?5条 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
? (a)按照本章!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在满足本》章和本?规则F章规定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 (1)》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
】 《 ,(i)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 】 (ii)】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 —(2)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
? !。 (i)《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 《 (ii)!。在满足相《应训练要求下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 【 :(,i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超,视距运行
】。。 (3)!型别等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 ? 】 (i)可以担任相!应具有型别》等级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 : , :。 《 (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 【 (4)超视距【等级持有人》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 (b)由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的操作】造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的!局方暂停或者撤销】其执:照或者相应等级
! : (?c)对于教员等级】持有人?
?。 : , (》1)在?其所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权利和限【制范围?内可以?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按本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相应】安全操控训练
【
《 : (2)未【具有教员等》级或者教《员等级过期未—更新的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 : 《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执照》或者增加《等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
!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 , ?。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训【练记录
【 ?。 《 (v)在飞】行经历记录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第?92:.97条《 接受检查
!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行使其执【照载明的权》利
第92.【99条 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 在理论考—试、:语言:能力考试和实践考】试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a)以任何》形式复制或者有【意保存考试试题【
》 ,(b)交《给其:他人员或者从其【他人员处《得到考试试题—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副本
》 (c—)在考试过程中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
》
(d)】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考试?
(【e):。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 (f)【破坏考场设施
! (《g)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 (h)其他妨!害,。考试的行为
第】92.?101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a)在申请按本】章颁发执照、等级或!者此类其《他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者虚假?的陈述
《
(b【。)在要?求填写?、使用或者保存【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训练记录或【者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
《 (》c)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章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 (d《)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章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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