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B:章 操控员管—理
第92】.51条 》安全操控要求
】 (a—),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
,。 《。 (》1)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 》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应当由!符合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
, , 【。(4)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通:过局方规定》。的理论培《训和考试取得—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 (b)—。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安全操控要求
!
!(1)除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情形外取《得局方规定的相应有!效操控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 》 ,(2)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 (】3):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布【式操作的运行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
? , (c》),。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操控要求
》。
》。 (》1)持有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
,
》。 (》2):。持有: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操控航空【器的: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
【 (d)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涉及特《定高风险的特—殊运行时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特定运行安全风险等!级
!。 (e)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申请—。人实施安全操控【培训并推荐其参加执!照和等级《所需: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操控:员执照以《及相应的超》视距等级和教员等级!
—(f)对于下列运】行,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操》控员应当持有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要求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 , (1)《国际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
《 , 》(2)?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体检合》格证的情况
第9!。2.5?3条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 (》a)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类型的执【照
:
》 (1)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 《 (2)《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
】。 (3)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 :(b)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类别和级别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 (1)—类别等级
】 , ?。。 (i)!飞机
! (】ii)飞艇
! 】。 (iii)滑翔!机
《。 《 : (i【v)旋?翼飞行?器
! (【v)动力《升空器
《
【 : (vi)自!由气球
【 , ? 《 (vi》i):特,殊类
! : ,(2)对于审—定为:单个操控员操控有类!似操纵性、》性能和?特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由【局方确定相》应的级别等级
【
(—c)对于下列—航空器当申请人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型别等级要求】时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型别等级
】 《 (1)审—定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操控员】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 : (【2)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
(d【)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超—视距: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小?型或者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超】视距等级
》
, 《(e)对于完成局】方规定?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教员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的教员等级!
,
第92.55【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条件
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相应等!级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b)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
: (c》),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 (d)持有按】。照本规则第92.5!1条:(f)款规定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如适用!。);申?请人不能满足本款】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相应!。限制
】(e)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训练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按—照本:章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 :(f)完《成,了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操控技能训练满!足适:用于所?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按照【本章第92》.75条要求通过】了相应操控技—能的实践考试
【。
(g【)执照?被暂扣的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章规定的任】何执照和等级—。
第?92.57》条 执照《和等级的申请—材料
《 , (a)—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局方》提交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b)】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1)身份证】明
》 》 (2)符合局方要!求的相应身体—情况:说明包括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 (!3)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记录的声明
!。。 (4】)理论考试合格的有!效,成绩单
】 (5)】授权:教员的资质证明
! 》 (6)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
【。。 《 (7《)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 , : 《 (8)《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
第92.5—9,条 执照《和等级的颁》发
(a!),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 》 (1)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局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 (2)局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
《 (3)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由局方颁《发相应的执照—并签注经批准—的等级或者其他【备注信息;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b)由于操控技能!训练或?。者实践考试》中所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特性—申请人不《能完成规《定的操控员操—作动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飞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颁发签注有【相应限制《的执照或《者等级
第—92.61条 执】照和等级的有效期】
,
《 (a)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因等级或》者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
, (b)对于!教员等级在》其颁发?。月份之后第36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有效期内按照本章第!92.93条新增教!员等级?时其有效期》自新:增之日起计算
第!92.63条 【执照和等级的更【新
《。 : (a)执》照持有人应当—在其执照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记录
— , (b)教—员等级?持有人?可以在其教员等【级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更新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通过?了所持有的任何一】个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则其所持》有的所有教员—。等,级均视为更新但其操!控员执照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在有效期内的除【外
!。 (2)》按照:本款:第(1)项进行更新!的其教员等级有效】期自更新之日—。起计算
《
第92.65条 !执照和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 (a)执【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其执:照上相应等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相】应的执照
》
:。 (b》)教员等级过期【后的重新办理
】 】(,。1)教员等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其执照上任一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恢复—其教:。员,等级
! (2》)当操控《员执照上与教员【等级相对应》的等:级不满?足相:应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要求时其】教员等?级权利自动》。丧失除非该操控员按!本章恢复其操控员】执照上相应的等【级其中教《员等:级的恢复需按本章】关于颁?。发教员等级的要求】重新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第9】2.6?7条 执照的变更、!放弃和注销》
(【a)在按本章—颁发的执照》上更改个人信—息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 (b《)在按照本章—颁发的执照上申【请换发较低》权,限,种类的执《照或者?等级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并申请较低权【限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
—
, : (?c)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执照或!者等级时应当向局方!提交具?有本人?签字表明自》愿放弃原执》。。照或者等《级的声明再次申【请时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
!(d)?出现下列情形时局】方,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执照:的注销手续
—
】 (1)执照有效期!。满未更新的
【 (!2)执照持》有,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自愿放弃!执照或者等级的
】
【 (3《)执照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 : (4】)因不可抗力—导致执照权利无法】实施的?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92.6!9条 ?飞,行经历记录
【。 (a)【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填写》其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 (b《)飞行经历记录信息!中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包括
】 , (—1)用于《满足本章中执—。照和等级要求的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
】 ?(2:)用:于满足?本章定期检查和【。近期飞行《经,历要求的航空经历
!
, ? (c)出示飞【行,经历记录
【 【(1)?在局方或者局方【委托的检查人员要求!检验时操控员—应当出?示其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 :。 ? (2)除了—机长以外其他所有】操控员的飞行经历时!间需要签《字证明或者电子确认!
? 《 (3)非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填入飞行《经历记录
第9】2.71条 —模,拟训练设备》的使用
!(a)为满足本【章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应当符合局!。方要求?经局:方,鉴定合格批准后可】用于
】。 : (?1)拟?进行局方规定—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 (?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 (b)除本】。条(a)款外—为,满足本?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其!他模拟训练》设备应当符合局方】。相,关要求
第9【2.73条 从【非民用和境》外接受的训练
】 ? (a)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从下列两处接—受的操控训练可以用!于满足按《本,章颁发相《应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条》件
》 (【1)按?照非:民用机构操控员的训!练大纲?进行的操控训练
】
,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执照颁发当—局授:权的教员在中国境外!实施的操《控训练
!(,b)具有《非民用?机构所属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经历的人员可【以按局方规定的程序!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c)外?国操控员《执照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照持有【人可:以按局?方规定的程序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和等:级或者申请颁发【相应的操《控员执照认可函
!第92.75条 检!查和:考试:。的一般程序
】 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类检查和】考试的规则、程序与!标准由?局方确定《考试应当由局方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92.77】。条 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 (a)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局方认】可的其他合》法证件?;理论考试的申请】人,还应:当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本章》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者:自,学课程
《
, 《(b)理《论考试?和语言能《力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
第?92.79条 实践!考试必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和设备—
》 申请本章规定的】执照或者等》级的申?请人应当为》实践考试提供—。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对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相:关设备且《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
第92.8】1条 定期》检查
【 (:a)按本章颁发的】操控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通!过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
(b)】下列飞行经历、【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a):款要求的定期检查】
,
, 【 (1)前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相应等级—飞行经历记录—证,。明
? : , 》(2)按照本章【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除教员等级!外)实?践考试?
《 —(3)按照本章第】92.83》。条规:定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熟《练检查
》第,92.83条 【熟练:检,查
《 ?(a)对于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员《以及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针对所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熟练检查
】 :(b)?熟练检查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在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并在《其执照?记录中签注
【 : (c)按照本】章实施的相应执【照和等级(除—。教员等级外》)实践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熟练检查
—
第92《.85条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 担任》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应当满足相应的!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第92.—87条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
,。 : 在中国境—内实施融合飞行或者!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国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应当满足【局方规?定的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要求
—
第:。92.8《9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 , (a)在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中担任副驾!驶的操控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1)【持有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的操控?员,执照
》 : (2【)对于在《超视距条件下实【。施的飞行《具有适用《于所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超视距等级—(如适用《),
: 《 《。(3:。)在所操控型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相【应的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了地:面,和操控?训练并经检查合【格,
: (b)【在,不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中担—。任副驾驶的操控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别、级别】等,级和超视《。距等级(如适用)的!操控员?执照
第9—2.91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级限】制和附加训》练要:求
? ? ,(a)担任》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应当持《有适合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
《 (:b):局方可以使用型【别批准信允许没【有相应型别》等级的人员操—控本条?(a:)款:要求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一次飞行】或者一?组飞行
【 (c《)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要求—
,
担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机长的操控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持有适合》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
》
— (2)—在授权教员的监视】下接受适用》于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以取得?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为目的的训练
】
: — (3)已经—接受了本章要求的】适用于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训练并且授权教!员已在该操》控,员飞行经历记—录上签字批准其【单飞:
《 (d)本条的】等级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
》 :。 (1)》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取得型号!合格证之前按试验】或者特许飞行证实施!飞行期间操》控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员【执照持有人》
! (2)正在—接受局方实践考【试的:申请人
!(e)对于操控有特!殊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局—方的:附加训练《要,求
第92—.93条 增加等级!
(a)!在执照上增加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本章!第92.53条相】应,执照和?等级以及第92.】55:条相应申请》条件的要求
! (?b)对于不涉及增加!类别等级《仅增加级别》等级或者型别—。等级(如适用)【的申请人无》需再次通过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但应当由】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相应!级,别等级或者型—别等级(如适用)】的,航空知识方面—是合格的
】 (?c)对于增加型别】等级或者在增加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1)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级别:或者型别《等级的超视距—等级
— 《 (2)拟增加的!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按》照超视距运》行条件实施
【。 (d)对于!增加超视距等级【或,者在:增,加类别等《级或者级《别等:级的同时增》加超视距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1)持有或者同】时取得适合》于所申请类别或者】级别等级《的执照
【 (【2)拟增加的—。超,视距等级实践—考试应当包含按【照超视距《运行条件实施的【科目
?
: (e》)对于增加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 (1)持有与【所申请教员等—级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以及超视—距等级并满足相应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要求
【
: , 》。 (2)《由授权教员》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在教学》。原理知识方面是合】格的:并通过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无需再次通—过相应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第】92.9《5条 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的?。。权利和限制
【 《(a)按照本章【。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在满足本章和!本规则?F章规?定,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 (1)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 ! (i)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 【 (ii)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
【 (2)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 — (【i)可以担》任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 《 (i!i)在满《足相应训练要求【下可以行使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小型:和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
】 (i【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级别或】者型别(如》适,用):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超视距运行
】 (】3)型?别等级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 《 (i】)可以担《任相应具《有型别等级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机长或?者副驾驶《
— 《 《(ii)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
— (4》)超:视距等?级持有人可以操【控相应类《别或者级别等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超视距运行—
(b)!。由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的操作造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事故!的局方?暂停或者撤销其执照!或者相应等级
【
(c【)对于教《员等级持《有人
— (【1)在?其所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和等级?的权利和限制范围内!可以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按本章《颁发的执照和等【级所要求的》相应安全操》控训练
! 《(2)未《具,有教员?等级或者教员—等级过?期未更新的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 — (ii【)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执照或者增加等【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 , 《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实践:考试未通过后—的补考?
》 —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和—训练:记录
】 (!v)在飞行经历记】录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第9】2.9?7条 接受检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行使其】执照载明的权利【
,
第92.9—9条 考试中—禁止的?行为
》。 在理论考试】、语言能《。力考试和实践考试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a)以任何形】式复制或者有意保存!考,试试题
】 (b)交给其【。他,人员或者《从其他人《员处得到考试—。试题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副本
》
(c【)在考?试过程中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的帮助】。。
,
(d【)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考试
!(e)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
— (f)破坏考场设!施
(g!)故意引起、—助长:。或者参与本条禁【止的行为
【。。 (h)—其他妨?害考试的行为—。
第92》.101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
《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 (a》。)在申请按本章颁】发,执照、等级或—者,此类其他证件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者!虚假的?陈述
【 (b)在要—求,填写、使用或者【保存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训练记录或者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的或者虚假】的内容
!(c)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章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 , (d)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章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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