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委托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完成国家卫生应急任务出色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员或其所在单位,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者,经委托建设单位核实,报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队员予以除名,并对其所在单位予以内部通报。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应急发〔201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