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生殴打、辱骂安全检查人员,冲闯、堵塞安全检查通道,破坏、损毁、占用安全检查设备、场地等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未提供安全检查场地和作业条件,或者未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禁限物品场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一)安全检查设备的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未对安全检查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未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

    (二)未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旅客托运行李时匿报、谎报物品品名、性质、重量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拒不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等安全防范工作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因安全检查工作损毁旅客物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或者托运时夹带禁限物品,将禁止托运的物品匿报、谎报为其他物品托运,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