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2024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安全检查实施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应当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

    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因尺寸、形状、重量等原因无法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的,应当实施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在视频监控设备覆盖的场所实施。

第十九条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实施人工检查。人工检查时,一般由旅客自行出示携带或者托运物品,必要时可以由安全检查人员检查,但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公开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及时调整车站安全检查通道的开放数量,确保旅客进站畅通,日常旅客安全检查等候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二十二条 对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旅客列车上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对其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对已经在车站通过安全检查的人员,旅客列车上的安全检查人员可以对其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对实施安全检查的旅客列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指定专人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及时检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安全检查优先服务,对不能通过安全检查仪的婴儿车、轮椅等物品实施人工检查。

第二十四条 随视力残疾旅客进站乘车的导盲犬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导盲犬接受安全检查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醒旅客协助控制好导盲犬,为其佩戴防咬人装置。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已安全检查区域与未安全检查区域分区隔离。旅客临时离开已安全检查区域,返回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检查。

    对未离开已安全检查区域的中转换乘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不再对其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鼓励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民航、道路、水路等有序衔接,在综合客运枢纽设置封闭、连续的联运旅客换乘通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事项,完善设施设备,优化换乘流程,界定各方责任,实现安全检查互认。

第二十七条 对及时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或者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托运禁止托运的物品,有效避免、减少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