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能质量,是指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特性,关系到供用电设备正常工作(或运行)的电压、电流、频率的各种指标偏离基准技术参数的程度。电能质量指标包括电力系统频率偏差、供电电压偏差、谐波(间谐波)、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与闪变、电压暂升/暂降与短时中断等,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
2.《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
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GB/T 24337);
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度》(GB/T 15543);
6.《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
7.《电能质量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GB/T 30137);
8.其他电能质量相关国家标准。
(二)干扰源,是指接入电力系统的对电能质量造成影响的非线性、不平衡、冲击性发、供、用电设备或设施。
(三)电能质量监测,是指根据测量准确度要求,使用相应的电能质量监测设备(便携或在线)测量电力系统指定点处的电能质量指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电综〔1998〕第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