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2024年 建标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的诉求,必要时可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协助开展电能质量问题分析、检验测试等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可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开展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受监督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进入受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调取、分析受监督检查企业的有关电能质量信息。

    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电能质量专业相关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