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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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
】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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