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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 》 第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 第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 》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互换、?合资合作的》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 :。 ,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经营权【、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