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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 】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     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 【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 ,    《 (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 ?     》(,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  —   (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 《   ?  (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    (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 第十八条 —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 ?   《  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九!条 :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