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罚没票据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者认可并登记备案的罚没票据、凭证,禁止使用其他收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保管制度,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罚没票据的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者认可并登记备案的罚没票据、凭证,禁止使用其他收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保管制度,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