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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苗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 【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 ,。   ?  (四)林木【种苗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苗的:;     !(五)受《具有: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苗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未出现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被【注销或者吊销—情况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延续 】第二十?六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按照: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制作标【签和使用《说明建立和》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其真实】性,和可追溯并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电《子数据?档案报备 —。 :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包括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 第二十七》条 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内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由种!苗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    《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检疫—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运输或者邮寄林】木种苗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互联》。网领:域销售林《木种苗的《应当: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 》 :。 第二十九条 造】林,。绿,化应:。当适地适树、适种源!使用:良种壮?苗按:照就近生产》。。、本地供应为—主的原则鼓励订单】育苗、?定向培育《     承!担订单育《苗的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具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 【     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造林项目使用】的林木种苗》应,当来源?清楚、质量》合,格并具有相应的档案!材料 —第三十条 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或者因种苗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林《木种苗使用》者可以向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苗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  :   ?(一)购买林木种苗!价款; 》   《  (二)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林木种苗!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    》 (三)因种—植和管理林木种苗】。。支,出的物?资、人?工等直接生产成本;!。     】(四:)可得利益损失【;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