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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苗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 ,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    》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    (四)【林木:种苗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苗的; 】。    (五)受】。具有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苗的 【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未出现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被,。注,销,或者吊?。销情况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延续【 ,。 第二十六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按照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制】作标:。签和使用说明建立和!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其真实性《和可追溯并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电子数》据档案报备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包【括,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 ?第二十七条 —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内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由种《苗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检!疫,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运输或者邮寄林】木种苗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互—联网领域《销售林木种》苗,的应当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 】第,二十九条 》造林绿化应当适【地适树?、适种源使用良种壮!苗按照就近》生产、本地供—应为主?的原:则鼓:励订单育《苗、定向培》育    】 ,。承担订单育》苗的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具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 ?。     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造林:项目使用《的林木种苗应当来源!清,楚、质量合格并具】有相应的档案材料 ! ?第三十条 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或者《因,种苗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林木!种苗使用者》可以向?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苗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 ,    (一)【购买林?木种:苗价款;《  》 ,  (二《)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林《木,种苗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三)因种植和管】。理林木种苗支出【的物资、人工等【直接生产成本;【 《    (四)可】得利益?损失;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