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苗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 ! ?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     (四【)林木种苗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苗的; !   》  :(,五)受具《有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苗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未出现—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被注?销或者吊销情况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延续 》 第二十六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按》照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制作标签【和使用?说明建立《和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其真实性】和可追溯并》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电子数据》档案报备《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包括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 ,第,二十七条 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内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由种苗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检—。疫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运!输或者邮寄林木种】苗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互】联网领域销售林木】种,苗的应?当,。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 ! 第二十九》。条 造林绿化应【当适地适树、适种】源使用良种壮苗按】。照就近生产、—本地供应为主的原】则鼓励?订单育?苗、定向培》育 》    承担订单】。育苗的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具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 【    》。 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造林项【目使用的林木种【苗应当来源清楚、】。质量合格并具有相应!的档案材料 — :。 第:三十条? 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或者因种苗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林木种苗—使用者可以向—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苗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  (一)购买林木!种苗:价款:;    】。 (二?)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林?木种苗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     (三【)因种植和管—理林木?种,苗支出的物资、人】。工等直接生产成【本;    ! (四)《可得利益损失;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