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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苗】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 (一?。。)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 ,(四)林木种苗【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苗的?; 》    (五—)受具有《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苗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五》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未—出现: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被】注销或者吊销情【况,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延】续 第—二,十六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按:照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制作:标签和使用说明【。建立和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其真实《性和可追溯并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电子数》据档案报备 !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包括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 第?。二,十,七条 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内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由种苗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检疫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运输或者!邮寄林木种苗—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互,联网领域销售林木】。种苗的应当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 第二—十,九,条 造?林绿化应当适—地适树、《适种源使用良种【壮苗按照就近生产】、本地供应为主【的原则鼓励订—单,。育苗、定《向培育   !  承?。担,订,单育苗的《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具《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 】     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造】林项目使用》的,林木种?苗应当来《源清楚、《质量合?格并具有相应的【档案材料 》 第三十条 】。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或【。者因种苗《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林木种苗使—用者可?以向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苗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     —(一)?购,买林木种苗价款;】     】(二)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林木?种苗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     【(三)因种植和管理!林木种?苗支出的物资、人工!等直接生产成本; ! ,    》 (四)可得—利,益损失;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