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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 ,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苗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一)】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苗生产的; 】     》(二)?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     (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     【(四)林木种苗【经营者在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苗的:; : :   ?  (五)受具【有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苗《的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经原发证】机关审查未出现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被注—销或者吊销情况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延续?。 , 第《二十六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按【照,检验规程进行质量】检验制?作标签和使》用说明?建立和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其真实性《和可追溯并》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逐步实现电子—数据档案报备— ?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包括【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种、转【基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 , :第,二十七条 》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内!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由种】苗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 第二十八条】 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检疫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运输或者!。邮寄林木种苗—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互联网领域】销,售林木种苗的应【当,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 第二十九!。条 造林绿化—应,当适地适树、—适种源使用》良种壮?苗按照就近生产、本!地供应为主》的原则鼓励》订单育?苗,。、定:向,培育    !。 ,承担订单育苗—的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具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   —  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造林—。项目使用的林木种】苗应当来源》清楚:、质量合格并—具有:相应的?档案材料 】。第,三十条 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或者因—种苗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林木种苗!使用者可以向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苗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 (一)购买林木】种苗价款;》  》   (二)—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林】木种苗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 (三)因种—植和管?理林木种《苗支出的物资、人】工等直接生产成【本;    ! (四)可》得利益损《失;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