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确定并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拟!定,本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保护
】
, ,。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 ?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种,质资源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
》 (二)!珍稀、濒危和本行政!。区域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 (三—),需要保存的》具有民族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 —(四)主要造林树】种、乡土树种—的优:树种质资源》;
? ? ,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予以》保护对面积较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建立种质资【。源保护点予以保护】
,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
!对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确?定可以采集或者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并予【以公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
: , (三—)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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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露天采《矿,。、挖砂?、取土;《
,
: 《 (五)开垦、【狩猎、放牧》、,烧荒;
】 (六》)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 第十?一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除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意见;】
—。 (二)项目【批准:文件;
! (?。。三):用途:说,明;
》。。 (—。四)采集或者采【。伐方案;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更新、人》工繁育以及》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经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行为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采集或者《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范围内进行
】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确:需占用的应》当提:供占用必要性说【明,、占用后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影响《及恢复或《者补救方案并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 ,第十四条 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
》 因工程项—目建设导致抢—。救,性收集?、保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