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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确定?并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拟定【本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保护 —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  :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种质《资源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  !   ?(二)珍《稀、濒危和本—行政区域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     (—三,。)需要?保,存的具有民族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     (四)主!要造林树种》、乡土?树,种,的优树种质资源;】。   —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予以保护对》面积较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建立【种质:资,源保护点予以保【护 : ,   《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 ?。     对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确》定可以采集或—者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并!予以公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 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 ,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     —(三)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 —。 ,     (四)露!天,采矿、挖《。砂、取?土;  【   (《五)开垦、狩猎【、放牧、烧荒;【   —。  (六)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 第十一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除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意见; 》 ?    (二)项】。目批准文件;—   —。  (三)用途【说明:;     !(四:),采集或者采伐—方案;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更新、人工【繁育以及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经【。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行》为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采集或者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确需占!用的应当提供占用】必要性说明、占用】后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影响及恢复【或者补救方案并【。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 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 《     因工程项!目建设导《致抢救性收》。集、保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