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确,定并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拟—定本: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保护
《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
,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种:质资源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
! ? (二)珍稀【、濒危和本行政【区域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 (三《)需要保《存的具有民族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 (四)主》要造林树种、乡【土,树种:的优树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予以保护对面积较】。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建立:种质:资源保护点予以【保护
!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种类—和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护【责任人
】。 ,。。 对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国家?重点保护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确定可以《采集或?者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并予以【公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
》 : (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
: 《 (三)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
— (【四,)露天采《。。矿、挖砂《、取:土;:
— (五)开—垦、狩?猎,、放牧、《烧荒;
— (六【)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 , 第十一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除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意》见;
! (:二,)项目批准文件;
!
, 》 (三)用途说【明;
】 , (四)采集或者】采伐:方案;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更新《、人工繁育》。。以及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经】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行为?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采》集或者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确需占用的应—当提:供,占用必?要性说?明、占用后对林木种!质资:源的影响及恢复或】者补救方《案并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 第十四条— 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
因工】程项目建设导致抢救!性收集、保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