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 《 第九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划定当地】气,象台站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  — ,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已建气象】台站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责任:制度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止【或者:纠正: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  : 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避免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 , ,   因工程建设】造成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实施城【乡规划?必须迁移、重—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所属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 ?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树《木;    ! (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热源、【污染源; 【     (五)】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   (六)—其他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    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的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设备和引!进国外的气象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全,省气:象环境专《业计量器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气《象环境专《业计量站《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检定》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环:境专用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    】。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提】。供、使用《、保管共享》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