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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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划定当地气象【台站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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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已建气象台【站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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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责》任制度
】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止或《。者纠正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 , 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避免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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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 因工—程建设造成》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实施城乡规划—必须迁?移、重?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所属【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
】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树木《;
》 《。(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热源》、,污染源;
! (五》)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 (六)其!他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的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设备和引进】。国外的气象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全省气【象,环境专业计量—器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气象环境【专,业计:量站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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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环境:专用计量器具
】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
!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提供、使用】、保:管共享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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