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
第九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划定当地气》象台站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
】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已建气象台站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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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责任制—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止或者纠正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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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避】。免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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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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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造成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实施城乡【规划必须迁》移、:重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所!属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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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树木;
】 , (》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热源、污染】源;
《 (五】。),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 (六)其】他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 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的:。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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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设备和引《进国外的气象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全】省气象环境专业计】量,器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气?象环境专《业计量站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检:定
】。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环,境专用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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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提供:、使:用、保管共享—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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