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
第!九,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划定当地—。气象台站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
? ,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已建气《象台站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 第?十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责任制度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止或者纠正—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
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避免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 :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
? ,。 因工》程建设造成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实施【城乡规划必》须迁:移、重?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所!属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
,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
!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树木;
! (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热源、【污染源;
【 (五)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 , (六?)其他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 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的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设备!和引进?国外的气象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全省气—象环境?专业计量器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气【象环境专业计—量站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检定
【
—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环境专】用计量器《具
: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
《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提供【、使用、保管共享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