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
第!。九,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标准—划定:当地气象台站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
? :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涉及已建气象】台站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责任:制度
!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止或者纠正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 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被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避》免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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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拟迁新址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在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 因工程建【设造成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实施城乡规划必!须,迁移、重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所属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砂石;
—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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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和热?源、:污染源;
【。 》(五)?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 ? , (六)《其他:。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 ,。 大气本底基准!。观象台的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设备和?引进国外的气象【。装备: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全省气—。象环境专业计—量器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气象环—境专业计量站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检定
—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环【。境专用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
!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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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使用、保管【。共享: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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