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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管理 —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开展:红色遗址遗》迹,。调查工作《及时将新发现—的红色遗址遗迹纳入!保护建议《名,单按:照规定程序认—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属《于红色遗址遗迹【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依—据、提?。出保:护建议 》。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红色?遗,址遗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包括名《称、地址、类—型等:内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载明红色遗址】遗迹:的名称、地址、类】型、权属、历史【价值、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设置含有】数字信息的》保护标?志,    【 ,保护标志内容包括】红色:遗址遗迹名称—及简介、四至—界限、认定机关、认!定,日期、责任人、巡查!员等其式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 】红色遗?址遗迹?按照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保护 — :  : ,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英雄》烈士故?居、旧居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桥梁场—馆及其?他建(?构)筑?物应当加强》原有: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的保护;!  》   (二》)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发—生地应当加强—建(构)筑物以及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 !     (三)!烈士墓地、烈—士陵园?、,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应当加强原【有墓:碑、石雕、石刻的保!。护;  【  : (四?)反映?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活,动的标语、》文献资料应》当根据存在》形式、?。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业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红!色遗:址遗迹保护需要和现!状按照程序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  :红,色遗:址,遗迹实行原址保护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不能避】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等发:生地不得迁移 】 ,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县级保护责任【制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职责 】  ?。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红【色,遗址遗迹日常维护和!安全防?护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安全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因保护【红色:遗址遗?迹导致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 ?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红色遗】址遗迹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帮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红》色,遗址遗迹《修,缮应当制定》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不可移动红色—遗址遗?。迹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改变、损毁—。其,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其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   可移》动红色遗迹的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 : 第十九《条 在红色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设污染—红色: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 《 ,     (二)】取土、?采石、采砂、—开矿: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活动;【     (!三)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物品;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行为 ! , 第二十《条 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红色】。遗,址,遗迹; 《  《  : (二)在红—色遗址遗迹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张贴【广告; 》   《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     (四)!。违规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    《(五:)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