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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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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开展?红,色遗址遗迹调—查工作及时将新发现!的红:。色,遗址遗迹纳入保护】建议名单按》。照规定程序认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属于红色遗址】遗迹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依据、提出保!护建议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红色遗址—。遗,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包》括名称、地址、【类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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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载明红色遗址【遗,。迹的名称、地—址、类型、权—属、:历,史价值、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
: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设置含?有数字信息的保【护标志
— 》保护标志内容—。包括红色遗址—遗迹名称及简介、四!至界限、认定机【关、认定日期、【。责任人?。、巡查员等》其式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 第十二条 红色】遗址遗迹按照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保护】
?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英雄《烈士故居、旧居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桥梁场馆》及其他建(构—),筑物应当《加强原有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的保护】;
《 (二)】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发:。。生地应?当加:强,建(构)筑物以及】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
》 (三)烈!士墓:地,、烈士陵《园、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应当加强原》有墓碑、石雕、【石刻的保护;
! , (四)【反,映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活》动的:标语:、文献资《料应当根据存在形式!、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业:。。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红色遗址遗】迹保护需要和现状按!照程序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红色遗址遗迹实行!原址保护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不,能避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等发!生地不得迁》移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县级保》。护责任制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职责【
》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 :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 第十五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红色】遗址遗迹日常维护和!安全防护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安全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因—保护红色遗》址遗迹导致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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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 红色遗!。址遗迹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帮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进行保护
】 第十《八条 红色遗址遗迹!修缮应当制》定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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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移动红》色遗:址遗迹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改变、【损,毁其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其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 》 可移?动红色遗迹的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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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红色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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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污染红色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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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取土、采!石、采砂、》开矿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活动【;
》 (》三):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物品;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红?色遗址遗迹》;
?。 : (》。二)在红色遗址遗迹!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张—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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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 : (四)违】规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 (五)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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