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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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开?展红色遗址》遗迹调查工作及时将!新发现的红色—遗址遗迹纳入保护建!议名单按照规定程】序认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属【于红色遗址遗—迹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依据—、提出保护建议【
?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红色遗址—遗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包括名称》、地址?、类型等内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载明?。红色遗址遗迹的名称!、,地址、?类型、权《属、历史价值、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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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设置?含有:数字信?。息,的保护标志》
》 保护标—志,内容包?括红色?遗址遗迹名称及简介!、四至界限、认定机!关、认定日》期、责任《人,、巡查员等其式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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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红?色,遗址遗迹按》照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保,护
》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英雄》烈士故居《、旧居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桥梁场馆及—其他建(构)筑物应!当加强原有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的》保护;
【 (二)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发生地—应当加强建(构)筑!物以及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
《 《。 (三?)烈士墓地、烈【。士陵园?、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应当加强原有【墓碑:、石雕、石刻的保护!;,
》 (四)反映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活动的标语、文!献资:料应当根据存在形】式、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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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红色遗址遗迹—保护需要《。和现状按照》程序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 ,。红色遗址遗迹实行原!址保护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不能避!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等?发生地?不得迁移《
: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县级保护【责任制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职责】
【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 第十五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红色】遗址遗迹《日常维?护和安全《防护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安全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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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因保护!。红色遗?址遗迹导致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红色遗—址遗迹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帮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红色》遗址遗迹修缮应当制!定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不【可,移动红色遗址遗迹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改变?、,损毁其?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其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 可移动】红色遗迹的》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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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红,色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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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污染红色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
】 , (二)】取土、?采石、采砂、开矿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活动—;
!(三)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物品;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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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红色遗址遗》迹;
— (二)【在红色遗址遗—迹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张贴《广告;
—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四)违规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 (五)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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