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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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开展红色遗址遗迹】调查工作及时将新发!现的红色遗》址遗迹?纳入保护建议名单】按照:规定程序认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属于红色遗址!遗迹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依:据、:提出保护建》议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红色【遗址遗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历史建》筑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名《录包括名称、地【址、类型等》内容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载:明红色遗址遗迹的名!称、地址、类型、权!属、历史价值、【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
】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设置含有!。数字信息《。的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内容包》括红色遗《址遗迹名《称及简?介、四至界限、【认定机关、认定【日,期、责任人》、巡查员等其—式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红色遗—址遗迹按照类—型和形态特点实【施保护
!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英雄烈】士故居、旧居—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桥【梁场:馆及其他《建,(构)筑物应—当加强原有格局、形!制、外?观的保护以及附属】建筑:、庭院、屋场等历】史空间?和生:活设施的保》护;
》 (二【)重要?事件、重大战斗【的发:生地应?当加强建(构—)筑物以《及环境、《景,观特:征的保护《;
【。 (?三)烈士墓地、烈士!陵,园、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应当加强原—有墓碑、石》雕、:石刻的保护;
! (四)反!映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活动的标语、文】献资料应当根据存在!形式:、不同?材质及?制作:方法开展《。。。专业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红色遗址遗迹!保护需要和》现状按照程序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红色遗!址遗迹实行原址保护!。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不?能避让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等发生【地不得迁移
】。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县级!保护:责,任制与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职责
【 《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
第十五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红色遗址—遗迹日常《维护和安《全防护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为》保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安全培训【提高保护责任人的保!护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因保护红色遗【址遗:迹导:致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七条 红色遗址!。。。遗迹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帮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红色遗址遗】迹修缮应《当,制定: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不可移动】。红色:。遗址遗迹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改,变、损毁其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其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 , 可移【动红色遗《。迹的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 第十九条 在红色!遗址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红】。色遗址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
】。 (二)取—土,、采石、采砂、【开矿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活动?;
? (三)!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物—品;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红色遗址遗迹安】全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红》色遗址遗迹;
! (二)】在红色遗址遗迹本体!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张?贴广告;
】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标志、保【护设施;
【 :。 (四)违规】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 (五)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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