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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作用的旧址】、发生地、场—馆和:纪念设?施包括?
? (一)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红军指挥部》等重要机构和枫【香溪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旧址;
】
: (—二)木黄会》师等重要事件—和甘溪、《困牛山、梵净山等重!大战斗的发生—地;
【 (三》)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
】。 (四)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 , (五)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以及!反映其活动的桥【梁、标语、文—献资料;
【。 (六)】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 , (七—。)万山汞矿工业【。建,筑群等?展现建设《、改革成就的代表】性史迹;《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遗址遗迹《
第三—条 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属地管理、依靠!群众、传承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色遗址遗迹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保护和利《用的有关问题—并予以经费》保障
【 县级》人民政府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保护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损坏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和宣【传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协调!、调查?认定、组织论—证、监督指》导等职责
— :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规划、教》育、:应急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由文物、党史、!。规划:、建设?、旅:游、:档案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红色遗—址遗:迹的行为《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 ?对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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