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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作用的》旧址、发生》地、场?馆和纪?念设施包《。括
— ?。(一)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红军指】挥部:等重要机构和枫【香溪: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旧《址,;
《。 : (《二)木黄《会师等?重要事件和甘溪、困!牛山、梵净》山等重大《战斗的发《生地:;
《 (—三)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
》 (四)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 , (五—。)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以及?反映其活动》的桥梁、标语、【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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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七)万山汞矿工】业,。建筑群等展现建设】。、改革成就的代【表性史迹;
】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遗址遗迹
! 第三条《 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属:地管理、依靠群【众、传承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色遗—址遗迹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保护和利用的有!关问题并予以经费保!障,
? 县级【人民政府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保护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损坏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和宣传!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协调、调查认定【、组织论证》、监督指导等—职责
》 :。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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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规划、教育、应急】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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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由文物、党史、规】划、建设、旅游、】档案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红!色遗址遗迹的行【为
【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 对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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