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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作用的—旧址、?发生地?、场馆和纪念设【施,。包,括  —  : (一)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红军指挥部等重要机!构和枫香溪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旧址; 【     (—二):木黄会师等重要事件!和甘溪、困牛山、梵!净山等?重大战斗的发生【地;   】 , (三)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 》   》。  (?。四,)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     (—五)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以及反映】。其活:。动的桥梁、》。标语、文《。献资料; 【    《。 (六)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   (七)—万山汞矿工业建【筑,群等展现《建设、改革成就的代!表性史迹;》 ,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遗址遗迹 【 第三条 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属地管理、】依靠群众《、传承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色遗《址遗迹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保护和利【用的有关问题并予】以经费保障》 :  ?   县级人民政】府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保护—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损坏: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和宣!传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协调、调《查认定、《组织论证、监—督,指导等职责 】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规划、教!育、应?急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由文物、党史、!规划、建设、旅【游、档案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红!色遗:址遗迹的行为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对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