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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作用的!旧址、发《生地、场馆和—纪念:设施包括《    【 (一)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红军【指挥部等重要机构和!枫香溪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旧址;《 《    (》二)木黄会师—等,重要事件和甘—溪、困牛山、梵【净山等重大战斗的发!生地;   ! , (三)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 —    (四)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     (五)】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以【及反映?其活动的桥梁、【标语、文献》资料; —     (—六)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  (七)万山汞矿!工,业建:筑群等展《现建设、改革成【就的代表性史迹【。; 《   ?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遗址遗迹 】。 第三条 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属地管理【、依靠群众、传承】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色!。遗址遗迹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保护和利用—的有关问题并予【以经费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保护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损坏《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和宣【传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协调、调查认定、组!织论证、监督指导等!职责 《  ?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 ,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 规:划、教育、应急【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由》文物、党史》、规划、建设、旅游!、档案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红《色遗址遗迹的行【。为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  对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