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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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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作用【的旧址?、发生?地、场?馆和纪念设施包【括
《 (一【)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红军指》挥部:等重要机构和枫香溪!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旧址;
【 : ? ,(,二)木黄会》师等重要事件—和甘溪、困牛—山,、梵净山《等,重大战斗《的,发生地;
【 (三)】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
》 : (四)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 (五)!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以及反映其活动】的桥梁、标语—、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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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 (—七)万山汞矿—工业建筑群等—展现建设、》改,革,成就:的代表性史迹;
!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遗址遗—迹,
《第,三条 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属地管】理、依靠群众—。、传承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色遗址《遗迹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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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保护和利用的有】。关问题并予》。以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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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保护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损坏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和宣传!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协》调、:调查认定《、组织论《证、监督《指导等?职责
— :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规划、教】育、应急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由文物、《党史、规划、建【设、旅游、档案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红:色遗址?遗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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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
对—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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