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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作用的旧址、—发生:地、:场馆:和纪念设施包括【     (!一)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红军指【挥部等重要》机构和?。枫香溪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旧址; 【  ?   (二》)木:黄会师等重要事件和!甘溪、?。困牛山、《梵净山等《重大战斗的发生【地;:     (!。三):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 ,     【(四)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 , (五)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以及反】映其活动《的桥梁?、标语、文献—资料; 》     (六)!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     (—。七)万山汞》矿工业建筑》群等展现建设、【改革成就的代—表性史迹; ! ,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遗址?遗,迹 《 第三条 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坚】持保护第一》、属地?管理、?依靠群众、传承【利用的原则保持红色!遗址:遗迹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保护】。。和,利用的有关》问题:并予以经费保障 !   《  县级人民政府】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保护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损坏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和宣传《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协调、调!。查认定、组》。织论证、监》督指导等职责 【 ?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中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 ,    规划、教育!、,应急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由文物、党史、规划!、建设、旅游—、档案等方面专业】人才组成的咨询【专家库?为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和专业指导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遗》址遗迹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红色遗址遗》迹的行为 — :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  : , 对在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