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35-2023 建标库

7.2  活化利用

7.2.1  历史建筑应优先延续原有使用功能,并应改善结构、增加厨卫等内部设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7.2.2  应结合需求引导历史建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允许开展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传统商业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经营活动。

7.2.3  历史建筑的利用严禁下列行为:

    1  擅自涂改、迁移、拆除;

    2  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3  破坏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的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结构改变;

    4  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