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阅读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之家、社区书屋、农家书屋、城市书吧、阅读新空间、实体书店、智慧书房、职工书屋、书报刊亭、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自动售(借)书机、数字阅读设备、公共阅报栏(屏)等场所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