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举办的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