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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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协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信—息通报和反馈等工作!推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
】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二,)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维护并如】实记录;
】 , (《三)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法,提,供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 (》四)发现入场销售】者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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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示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 : 鼓励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采!取措施增强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能力为《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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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
(!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 : (?三)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 》 (四?)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污染!;
》 (五)保持!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整】洁,
第三十七条【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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